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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影评 | 身处口诛笔伐的世界,但敬人人生而平等的权利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田锋

预计阅读时间 | 8分钟

 


出差的途中,同事推荐了部台剧,


《我们与恶的距离》


说是近期口碑爆棚,

甚至会有朋友看后问道:

 

你作为律师,

真的会为杀人不眨眼的罪犯辩护吗?

 


我,会吗?


 

其实,早在几年前还是法学生的时候,

我就问过自己这个问题。


当时的答案现在依然记得:


在法律面前,无论是 “好人”还是“恶人”,都应当享受平等的权利,而我们所将从事的工作,就是要为他们争取到平等和法律应当给付的待遇。




剧集从两年前的一起“无差别杀人[1]”案件讲起,

二审维持了原判判处凶手死刑,

但因其未能配合精神鉴定,

无法得知犯案时动机和精神状况,

辩护律师也表示希望能够了解凶手犯案背后的理由,

并申请非常上诉[2],


瞬间社会舆论被重燃,媒体的导向,

网民的谩骂,凶手家属的隐姓更名,

被害者家属的眼泪,

辩护律师在法院门口被泼粪抗议,

压抑而激烈交织成了这故事的主线。

 

这不再仅仅是被害者家属与凶手之间的过节,

已经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有人表示同情,也有人冷眼旁观,

更多的,则是在用尽所有能够想到的恶毒字眼,

抨击着凶手、凶手家属以及辩护律师。


 

一、谩骂者

 

剧集第二条主线中,

摄者巧妙的用“思觉失调症[3]患者”作为引子,

以他们犯罪或是被误认为犯罪的角度来映射社会的舆论对于当事者的伤害,

而这个社会,从来都不缺少口诛笔伐的键盘侠。

 

有时候翻看社会新闻下面他们不分青红皂白的,

偏激或是侮辱性质的谩骂,

会觉得这个社会大概是病了,

为什么他们的价值观与自己的差距如此之大,

仅仅是生活阅历、环境的不同吗?

亦或认为身藏互联网阴影背后,

就可以肆无忌惮的说出自己最阴暗的想法,

且可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虽然并不太喜欢近些年来的社会新闻:

“某地区网警连夜执法,

抓获在网络上辱骂某某的网民”,

说不清楚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4]”的界限[5],

也不确定在执法手段或是幅度上面,

究竟错的到底是谁。

 

但也当然也会有着朴素的正义的价值观,

认为谩骂者总归是处在劣势的,

即使在事实层面占理,

一旦言辞偏激,

所想表达的观点往往也不会被大众认同。

 

二、法律人

 

机缘巧合的际遇下,也成为了一名法律人,

深深的被法律特有的规则和脉搏所吸引。

 

进入律所后很少接触到刑事辩护,

日常学习也鲜有涉猎,

但工作中所听到的,看到的刑辩律师,

每日辛苦的穿梭在公、检、法、监,

虽不能感同身受,却能由此及彼。

 

剧集中的律师王赦(吴慷仁饰)所从事的法扶工作,

有些像大陆的法律援助制度[6]。

他选择为多名犯下无差别杀人案的凶手辩护,

顶着巨大的生活压力,也不被家人所理解与支持。

他坚守的是心底的执念,拥护的是一份社会的责任。

 

在无差别杀人凶手被判决后90分钟就被快速枪决,

未被及时通知的他灌醉了自己,

心中的民主法治信念也濒临崩塌。

 


这段台词是我整部剧集中最喜欢的,

毛孔倒竖,眼泪在眼眶打转。


到底什么是好人?

什么是恶人?

有标准答案吗?


记得韩影《辩护人》中有这么一句话:

即使岩石再坚硬,也是死的,

鸡蛋再脆弱,也是活着的生命,

岩石最终会碎成细沙,而鸡蛋终究会孵化越过岩石。

 

三、媒体导向

 

每天早晨醒来打开手机就会收到各种各样的新闻,

我们也通常会被新闻的价值取向所影响。

 

公民的知情权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矛盾、

记者的采访权与监督自由的矛盾,

大概是我国目前新闻立法受阻的最大原因。

 

新闻自由并不代表媒体人的自由,

如何在保障新闻真实性的体现而又不会夸大其词,

如何在保障公民的隐私又能够让真相暴露在公众视野,

真是一个太难的课题。

 

剧集中的媒体言语锋利刺耳,

针对凶手家属下跪道歉时的灵魂拷问:

“下跪是发自内心吗?”

“下跪是有人指导吗?”

“下跪不能换回九条人命?”

“请问你儿子为什么会杀人?”


 

当社会舆论被推往高潮,

这是媒体人的胜利吗?

还是这个社会的悲哀?


是的,你的新闻吸引了无数的点击量,

但是却丧失了媒体应当保有的中立态度。

 

四、人性的善

 

身处口诛笔伐的世界,但敬人人生而平等的权利[7]。

 

看到王赦的那段让人热血沸腾的台词的时候,

就想好了这篇影评的名字。


虽然我们行走在这纷扰世事中,

但还都心存善念。

我们离善的距离越近,就与恶的距离越远,

我们处于困境之中,

需要被救赎的不仅仅是无差别杀人案件的凶手,

也还有我们自己。

  



[1]无差别杀人: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没有仇怨,随机选择作案目标、在作案现场见谁杀谁的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案是有预谋的,杀人的手段一般也是有预谋的,只是作案的对象是随机的。作案的目的一般是报复社会、挑起族群仇杀等。这个词汇最早出现在日本。2008年6月8日12时35分左右,发生在有“宅之天堂”美誉的东京秋叶原交叉路口的杀人事件,让这个词语广为世人所知。专家认为,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是年轻人,大多内心孤独,和他人缺少沟通,一旦在情感或工作方面遭遇重大挫折,便会出现作案冲动。(源自百度百科)

[2]非常上诉:不同于我国大陆的刑事再审程序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进行双重审查,台湾地区刑事审判救济程序分为再审程序和非常上诉程序。前者适用于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后者则针对法令适用违误的情形。在制度实施初期,台湾地区的非常上诉以统一法令为核心功能,仅将救济个案被告视为附随效果。(源自《海峡法学》2018年03期)

[3]思觉失调症:(拉丁語:Schizophrenia)是精神疾病的一种。其特征为患者出现语言混乱、异常行为,以及不能理解什么是真实的。台湾、中国大陆和香港以往皆译作“精神分裂症”,乃直译拉丁文名称“Schizophrenia”而来,台湾后来则改译为“思觉失调症”。常见的症状包括错误信念(false beliefs),不易了解或混乱的思维,听到其他人听不见的声音,妄想、幻觉、幻听、社会参与和情绪表达的程度减少,以及缺乏动机。精神分裂症患者通常伴有其他心理上的健康问题,例如焦虑症、临床抑郁症或药物滥用障碍。症状通常逐渐地出现,且一般在成年早期开始,并持续一段长时间。(源自维基百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6]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源自百度百科)

[7]国际人权宣言:联合国在1948年12月10号宣布了国际人权宣言,又在1966年12月16号通过了国际人权两公约。我们人人生而平等,不论你的国籍、宗教、性别、宗族,尊严跟权利上,你跟我都是平等的。(源自百度百科)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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